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衛星導航定位協會 (原名為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應用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為GNSS & LBS Association of China ,縮寫為GLAC。其中:GNSS是“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全球導航衛星系統)”的縮寫;LBS是“Location Based Service(基于位置服務)”的縮寫。
第二條 本協會由我國從事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技術應用的相關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是依法登記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會員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以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宗旨,充分發揮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之間的紐帶和橋梁作用。積極推進我國自主民用北斗導航產業發展,努力提高我國衛星導航定位領域的應用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促進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技術在我國的應用和產業化,為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位于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行業發展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的調查研究,為政府加強宏觀調控和管理提供咨詢建議,向政府反映行業、會員訴求和爭取政策支持。
(二)接受委托參與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標準、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的研究、制定與修訂,承擔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評價、技術職稱資格評審。
(三)組織開展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技術應用和發展方面的學術交流、成果推廣、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宣傳具有自主創新和產業化前景的技術與產品。
(四)推動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的社會化應用和產業化發展,開展技術服務,提供科技咨詢,舉辦科技成果和成就展覽,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開展衛星導航定位科學技術獎的評定以及行業產品的測評、認證。
(五)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協調組織跨行業重大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技術科學研究、生產工程的計劃實施以及技術和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
(六)大力開展導航定位文化建設,創新科技文化結合產品的推廣應用。
(七)加強自律性管理制度建設,制定并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標準,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協調會員關系,緊密會員交流,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八)促進企業間的溝通、協調與合作。積極組織行業內的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建立與國外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組織、企業和團體的聯系,開展國際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技術合作和交流;
(九)編輯出版會刊、科普讀物、論文集及有關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科技資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支持協會工作,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在本行業和相關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具體條件:
1. 單位會員: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技術應用的生產、經營、應用、管理、科研和教學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2. 個人會員:從事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及相關領域工作,熱心參與和支持本協會工作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進行入會資格審查;
(三)個人會員由協會辦公會討論通過,報常務理事會備案通過,單位會員經常務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報理事會備案;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協會辦公室代表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享受在本協會參加會議、獲取信息、資料,承擔有關項目和接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并交回會員證,由本協會在一定范圍內公告。
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增補部分理事,但增加的比例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5%。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辦理調整手續。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規章和相關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委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其他副會長主要從與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和位置服務技術應用相關的管理人員、有較大影響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企業的現職負責人中推選。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支持和熱心協會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經理事會批準通過的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研究并提出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建議和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責任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承辦會長委托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并依法履行登記手續。
分支機構接受協會的領導、監督,制定明確的活動計劃,依照本協會章程積極開展活動。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和授權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協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協會的資產。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 月8 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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