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當前位置:首頁 >
專業動態 |
|
從我國信用存在的問題及危害談重建信用 |
2010/7/6 來源: |
|
一、我國信用存在的問題及危害
我國畢竟處在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初始時期,競爭秩序的混亂,不少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嚴重缺失,是人們感受最深、最為痛切的現象之一。目前在經濟信用及信用環境方面存在很多問題,給社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造成很大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經濟合同失效。典型的表現為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以來的企業間“三角債”現象嚴重,金融機構貸款逾期過高,導致經濟信用嚴重梗阻,社會經濟無法正常運行。還有當國家為幫助企業發展而實行的一些改革措施如:宣布減免部分企業債務、實行撥改貸或債轉股等措施后,許多企業爭相擠船,改革初衷變成了摧毀信用堤壩的蟻穴,成了規避債務的逃債方式,銀行與企業之間的信用鏈條斷裂。作為社會信用的個人部分,信用觀念、契約意識淡薄,相互之間的商業行為產生許多經濟糾紛,失信于人屢見不鮮。據有關部門統計,近幾年來,在法院審理的所有經濟糾紛案件中,合同糾紛案占92%;企業間簽訂的合同能夠得以不同程度履行的不到70%,有的地區不到20%;每年所有訂立的合同(不僅是企業間)約40億份,履約率只有50%多一點。從全國看,由于企業間不講信用,互相拖欠貨物構成連環債鏈的資金總額已達3000—4000多億元,約占全國流動資金的20%。作為國家融資主渠道的銀行,由于借錢不還而形成逃債、滯債、死債的高達數千億元之多。
二是假冒偽劣商品充斥市場。作為嚴重失信行為的假冒偽劣商品進入市場,形成了“壞車市場模型”(或稱“二手車市場模型”、“檸檬市場”——是美國經濟學家阿克羅夫提出的因信息不對稱、市場不完全造成的一市場失靈的造假經濟現象,“檸檬”在英語中是“次品”的俗稱,與優品“李子”相對應),導致市場失靈!皦能嚒边M入市場,由于造假者與消費者對好車壞車情況信息的不對稱,消費者的價格預期導致好車賣不掉,干擾了市場進入和退出規則的實施,破壞了公平競爭原則,整個市場秩序陷入混亂,扭曲了市場正常的機制。市場正常的機制應是公平競爭,優勝劣汰。但由于“壞車市場模型”的影響,好車廠家為了適應這被攪亂了的市場,只好降低成本降低質量(亦生產壞車)。從而出現了劣質商品淘汰優質產品(壞車擠垮好車、“劣幣驅逐良幣”)的逆淘汰現象,即導致劣勝優汰。大批名優企業和廣大的消費者深受其害,缺乏安全感。
三是權力不正常地滲入經濟活動之中。目前我國的“尋租”現象正嚴重地干擾破壞著經濟秩序(尋租理論為現代西方國際經濟學一提法:即行政壟斷性權力取得非生產性的超額利潤之現象)。還有如廣大消費者反映強烈的“行業壟斷”、“價格同盟”、“融資欺詐”、“包裝上市圈錢”、“股市暗箱操作”、“虛假報表”、“坐莊現象”、“黑幕基金”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這些無視公平有序競爭權利和契約意識的失信行為破壞了金融市場(包括股票市場、期貨市場、保險市場等),特別造成資本市場的混亂和萎縮,嚴重損害了廣大消費者和股民的利益,動搖了廣大民眾參與經濟活動的信心,極大影響了消費者的消費欲望、消費預期和投資熱情,阻礙和干擾了各類市場(特別是各生產要素市場)的健康生成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四是信用風險防范手段缺乏。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經濟主體的信用意識淡薄、信用缺失現象嚴重與我國信用缺失的懲罰機制,特別是信用信息傳遞、披露機制不健全有著密切的聯系。我國目前還沒有一個具有全國性影響力的信用監控及評價機構,對第一經濟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有效傳播,信用信息透明度低、搜集企業信用信息困難。這種“信息不通”、“信息不對稱”給失信者以可乘之機,便于他們“打一槍換一個地方”,被查處之后仍能易地“重操舊業”;蚝敛晃窇、毫無愧意地就在原地與新的契約對象、新的消費者進行不對等的一次性博弈。雖然近1-2年來,中央及國務院一些部委及社會組織(包括各地方)圍繞誠信開展了許多工作,一些信用體系的雛形正在建立,但在運作方式和信息掌握及傳遞等方面仍很不完善和健全。
據有關部門統計,近幾年來我國每年因誠信方面缺失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約達5855億元,其中逃廢債務造成直接損失1800億元,合同欺詐造成直接損失55億元,假冒偽劣造成直接損失2000億元,因三角債和現款交易所增加的財務費用2000億元。這還只是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將遠遠大于直接損失。如因失信所造成的影響外商投資信心、合作意向,影響消費者消費信心和欲望,增加企業與社會的交易成本、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市場機制等等。另據有關方面測算,近年來,我國年均假冒偽劣產品的產值在1300億元左右。國家因此年均損失稅收250多億元。有關部門曾統計過283家名優企業填寫的問卷數據,這283家企業有16類650多個品種的名優產品被仿冒,制假企業遍及490個縣市。另據有關方面146家被假冒產品侵害的企業進行的調查,其中23家假冒品的銷售額占真品銷售額的50%以上,有11家超過100%,最嚴重的一家假冒產品銷售額是真品的568%。
二、如何重建信用
可喜的是,現在不管是我國政府部門還是專家學者,不管是企業法人還是廣大自然人都形成共識,要“增強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把誠實守信作為基本行為準則”(十六屆三中全會)。因為信用問題已成了制約我國社會與經濟發展的瓶頸。不少人和部門提出建議或正在具體實施,這包括培養觀念,提高全民信用意識,健全法制,建立社會信用評估、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體系,建立信用檔案及信息披露傳遞網絡等等。我認為這些努力都是可取的,但不管采取什么具體的綜合的方式,其關鍵點或根本點是要把產權、法律、道德三方面作為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就是說首先一定要基于這三方面考慮,缺一不可。
1、產權是信用的基礎我同意青年經濟學家張維迎教授的觀點,產權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給人們提供一個追求長期利益的穩定預期和重復博弈的規則。我國不少企業不講信用的根本原因在于企業的產權不清楚,沒有明確的所有者。在國有產權制度下,決策者的利益與他所做決策的企業的信譽之間沒有長遠的關系。決策者作的任何一個決策,其未來的后果都不承當責任,也無大的收益,沒有更多的剩余索取權,或無法預期自己能否分享企業未來的收益(因常調動),那么他肯定只追求或更注重追求眼前利益,不會很注重企業誠信。因為誠信恰恰注重的是長遠的利益和重復的博弈,而失信又恰恰是以眼前利益犧牲長遠利益,只注重一次博弈(即做一錘子買賣),而不注重重復博弈。為什么不少民營企業也不講誠信呢?前不久青島曝光的3200多家失信企業中有2700多家是民營企業,固然原因很多,有因懲戒機制不全,信息傳遞不暢造成的僥幸心理,“不失信白不失信”的缺乏自律的攀比心理等等,但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和深層次的心理誘因就是他們感到他們的產權缺乏可靠的保障,私有財產并不安全和穩定,沒有吃上定心丸。孟子說過:“無恒產者無恒心”,引伸開來,“無恒心者無信用”,F實生活中有一種現象,無主橘子樹上的橘子,除非生在人煙稀少的原始森林,否則永遠不可能完全成熟,因未等成熟,人們已把它摘光了。由于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作為經濟人的“搭便車”現象,所以才會有亞里斯多德所講的公共的東西(指產權模糊的那種)最少得到關懷,也就是哈丁所講的“公共事務悲劇”。如果產權制度不能根本解決,企業誠信問題將可能成為毀壞我國市場經濟一切成就的罪魁禍首,因為市場經濟有著對交易自由權和財產保護權的最為強烈的要求。為此就需要在全社會范圍內建立一個有關權利規范和保護的體系,包括明確公共財產所有權、管理權,同時,要對公民財產權給予更多、更為明確的法律保護。近幾年來許多經濟學家提出修憲,明確把保護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寫入我國憲法。我認為盡管憲法中已有七、八處寫到私產權,但更加強調保護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是修憲的趨勢,至于寫不寫入“神圣”這類定語、形容詞無關緊要。上世紀八十年代初農村實行幾輪承包改革以來,有成功的,有失敗的,凡政策穩定、農民安心致富,農民生活、農村經濟就發展得好,凡政策不穩,三年兩載變化,農民就人心惶惶,殺雞取卵,竭澤而漁,不少地方漫山遍嶺的未成才的承包林木被承包者自己砍掉,為什么?怕政策變化。還是那句話“無恒產者無恒心”哪!因此,產權(包括個人財產權)是建立我國信用體系的最基礎性制度。這些制度包括對所有權、債權、期權、契約等所作的界定和規范,也包括各種權利轉讓和流通制度的規定以及這些制度中對權利和權利行使收益的保護。
2、法律制度是信用的保障信用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們要有一套切實可行的制度保障,讓不遵守誠信原則的企業和個人付出更高的代價。在立法上要充分體現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原則,強化違約責任追究,不僅對逃廢債務的單位要處罰,對惡意逃廢債務的相關責任人,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另外對于假冒偽劣行為要重拳打擊。假冒偽劣是惡性的信用缺失行為,實際上它是一典型的經濟行為,犯罪分子有自己的“成本”和“收益”,之所以犯罪,是因為他們預期的犯罪收益遠遠大于成本,那么從根本上遏制制假行為的最好辦法就是提高其違法成本。美國一獲諾貝爾獎的經濟學家貝克認為:造假成本有三種:一是直接成本:即實施犯罪過程中產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材料、經費、假冒標志(防偽)等直接開支。二是機會成本:即用同樣時間通過合法途徑謀利也即自動放棄合法經濟活動可能產生的純收益。三是處罰成本:即被查處、沒收、罰款或判刑總和。那么針對這三種成本,我認為一是要在打防結合方面多想實招,如:提高防偽產品、標志的科技含量,提高生產率、技術更新和改造,降低生產成本,縮小犯罪分子牟利空間,縮小相對差額,以相對增加其造假直接成本;二是要打扶結合:打與扶,堵與疏相結合。在打擊假冒偽劣的同時,制定疏導、扶持措施,幫助一些熱衷于造假的人通過合法途徑謀利致富,以相對增加造假者的機會成本;第三則是打罰結合,依法治假,加大其處罰成本,這是最關鍵的。在這方面,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對違法者的處罰都是很重的,如法國對制假售假者的罰款額度高達100萬法郎,并監禁2年;美國對這方面違法者罰款可達200萬美元,或監禁10年,或兩項同時進行;對有前科的罰最高額500萬美金,監禁20年。2000年9月我國實施的新《產品質量法》加大了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力度,增強了對質量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但是與其他國家(包括亞洲一些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相比,制裁力度仍是不夠。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售假失信者的處罰只是雙倍賠償,太輕。對信用缺失者應該是懲罰性的而不是補償性的,也就是說,懲罰應達到事前遏制假冒偽劣生產者的生產銷售動機,而不能滿足于對消費者損失的補償。因為它的危害不僅僅是直接對消費者,破壞了消費環境,同時也損害了名優生產企業和產品,破壞了生產環境,更破壞了市場秩序和公正公平競爭環境,破壞了信用道德基礎,而且這種被抓往往只是他無數次成功制假售假中的一次。
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雖都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但這些規定不足以對社會的各種失信行為形成強有力的法律規范和約束。與信用制度建設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比較缺乏,如《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管理條例》等一些法律法規尚未出臺,使信用體系缺乏法律保障。因此,一定要加大立法及執法力度,以保障信用體系能正常建立。
3、重建信用的道德水準要切合“人本”的實際產權制度的設計確立,法律制度的制定離不開我們對“公民”整體品質、道德水準的正確判斷,因為這些產權制度和法律制度都需要人們有積極性去維護它、遵守它。我們對絕大多數人的道德水準的判斷和定位是基于對“理性經濟人”的假設,也就是說一般公民的道德基礎就是理性的經濟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只有這樣定位,保證信用體系的法則才有實效。
市場經濟鼓勵人們致富(追求私利),當然這種私利的取得不能以他人或社會受損為前提,而只能通過正當的、合法的途徑得以實現,也即“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也符合經濟學上的“帕累托改進”(意大利著名經濟學家帕累托提出:通過重新改變資源配置,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在其他人利益不減少的狀況下得以增加,從而使社會總效率得到提高,這即為“帕累托改進”,待這種狀況達到臨界點時,就是“帕累托最優”)。我想引用一個大家都熟悉的王海案例來說明這個問題。當然,王海也只是一個特定的歷史概念,只指他當初“知假買假”,然后依法索賠的行為,不包括現在王海的一切行為。更確切地講,我指的“王!笔且粋群體,一種行為的代名詞。有不少人認為:王海打假喚起了中國消費者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意識,功不可沒,他尤其向我國的司法界提出了是依法辦事,還是依傳統的道德辦事的問題,知假買假不符合傳統道德,但同樣應受法律保護,依法索賠對打擊造假者亦即信用缺失者是有利的。而許多人對王海嗤之以鼻,是因為他動機不純,“重利”。如果他義務打假,學雷鋒(比如說像另一個義務打假的郭振清)則值得推崇。我認為這是中國傳統的重義輕利道德觀念的極端表現,這是一種虛空的不切合這個時代大多數人的道德觀。一個時代的道德標準實際上離不開對行為的客觀效果的判斷,離不開是否有利于社會、有利于絕大多數人,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社會、有利于絕大多數人利益這一判斷尺度。
大家知道: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資源的主要配置方式是受一只“看不見的手”——即市場——的調劑。亞當·斯密曾在他的《國富論》中論述道:“一般說來,單個的個人實際上既沒有增進公共利益的打算,也不知道他的行為增進了多少公共利益。都是由一只看不見的手引導下最終增進了社會的利益,通過追逐自身的利益,他對社會利益的不斷的促進作用甚至比他想要這么做時更為有效”。亞當·斯密認為在社會中存在著一種協調的秩序,能夠把個人天然的、幾乎是與生俱來的追逐私利的欲望轉化為社會的利益。恩格斯也說過“人們通過每一個追求他自己的、自覺期望的目的而創造自己的歷史”。我們沒有理由要求作為“經濟人”的王海的動機“只講義不講利”,只要他合法,他的追求是合乎一個“經濟人”的道德水準的?鬃诱f過,“邦無道,富且貴焉,恥矣。邦有道,貧且賤焉,恥矣!痹谏鐣髁x法制規定下,逐利致富,是我們黨作為執政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根本目標之一,“以人為本”,首先就得理解和肯定并保護人的追求利益的本能。上世紀八十年代末發生的“蛇口風波”——即有人在一次與蛇口青年懇談對話中說到深圳來打工做事的人中不乏許多是來“淘金”的,而不是來奉獻、來建設深圳的,這引起了眾多與會懇談的青年人的反感和爭論,全國各媒體都展開了討論。其實我認為他們還低估了“淘金者”的數量,換個角度說,他們高估或過高期待著青年的整體道德水準,問題的實質就在于他們的這種判斷和結論沒有真正理解大多數人的道德基準——而這又恰恰是最自然、最本能、最真實也是最持久、最合乎人性的道德觀。正是一大批持有這種道德觀的人(主要是年輕人)托起了深圳,創造了深圳速度,譜寫了讓廣大中國人自豪和驕傲的經濟建設奇跡。他們的行為用亞當;斯密和恩格斯的話來詮釋再恰當不過了。
在我們的印象中,孔子以及以儒家學說為主體的中華民族傳統道德是重義輕利的!熬佑饔诹x,小人喻于利”,但是,這種傳統道德中的義利觀,是大意義上的義利觀,而且是正視人們的義利本能的?鬃、孟子的“義”、“利”觀亦如此:“義與利者,人之所兩有也。雖堯、舜不能去民之欲利……雖桀、紂亦不能去民之好義”。春秋時期魯國有一條法律:如誰將在國外淪為奴隸的魯國人贖出來,回國后可到國庫報銷。有一士大夫到國外,花錢贖了好幾個淪為奴隸的魯國人,回國后并不到國庫報賬,以顯示自己追求“義”的決心與真誠及品格的高尚(也許并不想刻意顯示而是自覺)?鬃又来耸潞笈u了這種行為,理由是,這種行為從客觀上將阻礙更多的已淪為奴隸的魯國人被解救出來。因為,當別人同樣遇到此事時,就會陷入兩難境地:墊錢贖人回國不報賬,則自己利益受損,如報賬,則會顯得品格不高尚。于是許多人就會裝做沒見淪為奴隸的魯國人,其結果,法律則會成為廢紙?鬃诱J為:“義”與“利”并非針鋒相對,“大義”的實現很多是通過“小義”的被放棄來完成的,有時個人的“仁義”行為可能引發與社會目標相反的結果,而“義利”相容反而可能滿足社會的需要!傲x以生利,利以豐民”。因此,我同意張維迎教授的說法,消費者的購假索賠,就是這種“義”與“利”的相容,社會需要的是正常的商業道德,是誠實守信,這種正常的商業道德就是使每一個人都有積極性去維持它,而不是極少數人的自我奉獻,自我犧牲以及高尚的純潔的“動機”來維持。我們這么多年來為什么沒有建立起來良好的道德,建立起來良好的商業信用,關鍵就是缺少這種對公民作為經濟人的“利益本能”的道德水準的正確認識,缺少這種“以人為本”的能鼓勵人們理直氣壯地保護、實現自己利益的機制,也即王海所能使用的這種機制,特別是缺少誕生、健全這種機制、法制的人文、心理氛圍。而這種基于“經濟人”的公民道德恰恰又是以人為本的在法制框架內運行的最基本、最廣泛也是推動社會與經濟協調發展最有效的道德,這是建立社會主義信用制度必不可少的支撐點。
總之,我們要建立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必須以產權制度為基礎,以法律制度為保障,以合乎現代社會公民實際水準的道德為支撐點,只有這樣建立起來的信用體系,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在完善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的無序競爭、信用缺失行為和現象,才能真正保證促進我國社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
|
|
|
|
|
《通信市場》 中國·北京·復興路49號通信市場(100036) 點擊查看具體位置 |
電話:86-10-88210277, 68225742 |
京ICP備05054873號 |
◆建議使用
Microsoft IE6.0 以上版本 800*600瀏覽 如果您有什么建議和意見請與管理員聯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