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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條款應寫入法律 |
2010/7/6 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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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怕外地商人,特別第一次打交道的外地客商,說的很響,讓你送貨,也和你簽合同,就是不能現款提貨,非要貨到付款,你說怎么辦?萬一貨發過去他不付款或是找個理由壓級壓價少付款,你是一點辦法也沒有。"盧代表說到此處,一臉無奈的表情。
他認為: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一般是企業自己規避風險,堅持一手錢,一手貨的原則,寧可不做,決不受損。但從國家角度講,應該重視這個問題,對現有的合同法做適當的補充,加入"誠信"條款。一方不守信諾,應該給以重罰。不是企業去打官司,而是工商部門去追究違約人責任,并且公布于眾。
他說:合同法可以規定的更細一點,比如結合以上的事例可以規定出:采用貨到付款方式的合同,應事先規定出驗貨地點,驗貨包括驗質、驗量、驗包裝。收貨人接收貨物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全額付款。這份合同應送工商局備案,誰違約工商局或是國家指定的部門有權追究誰的責任,并在媒體上公布。如果有了這么一條,很多買賣就可以成交了,就能推動經濟的發展,使"誠信"在更大的范圍內確定。
他還認為:"誠信"不光是信譽,更是生產力,是無形資產。比如某一家企業的信譽好,這家企業的產品在其它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必然銷售暢通。貨幣回籠快,利潤率必然就高,這不就是生產力嗎?把無形資產變成了有形資產。正所謂"誠信里面有黃金"。
同時,在合同法中還應規定出誠信評估機制,具體怎么規定,怎么操作,可以先聽一聽企業和專家的意見。比如誰負責評估,是工商還是質檢,還是銀行,或是專設一個誠信評估機構。這個機構不光有評估權,還要有建立單位信譽檔案權,公開權,把不良記錄公開于眾,使不守信的企業和個人受到譴責,違法行為受到追究。一句話,只要措施得力,誠信就能很快的自然而然的在全社會確立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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