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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道德化誠信走向制度化誠信 |
2010/7/6 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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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誠信危機困擾著整個社會并引起普遍憂慮時,人們在苦苦找尋解決問題的良策。在此過程中,一個經常被忽略的問題就是如何為誠信定位:誠信到底是道德層面的問題,抑或是制度層面的問題?我們究竟應該從怎樣的立場或視角去看待誠信,這不僅涉及到價值觀念的評判,而且更涉及到制度規范的構建。在傳統觀念看來,信任是人人需要的最基本的心理砝碼。事實上,這樣的傳統觀念早已跟不上社會發展的節奏。市場經濟是以信用為紐帶而形成的社會形態。在這里,信用的含義應被理解為行為規則和法律規范,任何不守信用的行為不僅會在道德層面遭到譴責,而且還會在制度層面受到懲罰。理想主義的誠信觀點因其不切實際的定位而不能正確地反映社會現實的發展和人類本性的變化。因此,重塑中國社會之誠信,一定是一條從道德化誠信走向制度化誠信的道路。
確立上述命題,并非是低估道德力量在調節社會關系和規范人們行為方面的重要作用,而是要強調制度化規范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統領社會的基本方式的不可取代的地位。只有將那些為社會所公認的誠信道德融入法律制度規范,才能夠對整個社會產生普遍約束力。道德化誠信和制度化誠信分屬于不同領域的兩個范疇。盡管它們之間有交叉,但是,它們所作用的對象和范圍卻不同。一般認為,道德藏諸于內而制度形乎于外:道德化誠信強調的是行為人的操守和自律;而制度化誠信強調的是規范與監督。違反道德而失信于人,可能會遭受輿論的譴責和良心的詰問;而違反制度而失于法,則會受到法律的禁止和懲罰。由于價值觀和價值取向的差異,對道德誠信的詮釋可能各不相同,因此,當道德觀念發生碰撞或沖突時,道德本身不可能提供解決問題的答案;相形之下,誠信一旦被制度化后,其評判的標準只能是一元化的,整個社會都要受其調整。因此,只有通過制度化規范的評判,才能獲得明確而肯定的結論。
當社會發展到以誠信為紐帶的高度市場化時代時,對誠信的期望已不能再停留在道德層面,而應該提升到制度化層面去構想。那種指望每個社會成員都能信若潮汐、諾如磐石,都只能是一種遠離社會現實的空懷夢想。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道德化誠信并非市場經濟與生俱有的東西;相反,在很大程度上,市場經濟卻在不斷地削弱道德化誠信的基礎。
市場是一個分散決策的機制,受價值規律影響,各個主體都會以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和歸宿。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動機,處于市場中的經濟人會不擇手段地追逐利潤,這是市場經濟自發性所表現出的特征。作為市場主體,在市場交易中想方設法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天經地義的。市場的自發運行過程,在客觀上為投機獲利制造了可能性,而經濟人的投機取巧、趨利避害則是其天性使然。此外,由于市場交易過程中存在信息資源的不對稱,信息充足一方往往會利用自己的優勢從信息匱乏一方身上掠取不正當利益。市場的自發性和市場主體的趨利性決定了市場過程中的非誠信行為。
在不施加任何干預或影響的條件下,市場經濟的自然發展趨勢將會把市場引向死亡。為了避免這樣的結果出現,必須為市場經濟注入誠信的因素,因為,誠信是維持市場有序運行的基本機制,如果沒有誠信機制,市場經濟則難以為繼。以貨幣為媒介的市場經濟,之所以能不斷地開拓和深入,其根本原因在于信用制度的形成和維系。信用制度的產生,不僅大大拓展了資本的空間,而且還加強了市場主體之間的相互聯系。信用危機將會引發整個社會的經濟危機,因此,信用制度的維系直接關系到市場經濟的存亡。只有當市場中的各個主體都能做到維護信用制度時,才能保證信用關系的穩定性,減少信用風險。缺乏誠信原則意味著沒有了市場經濟秩序,也就沒有了市場經濟效率,當然,也就沒有了市場經濟的生命力。
市場經濟采取自愿平等的交換方式,要求所有的市場主體都能獨立自主地做出經濟決策,堅持等價交換,排斥非經濟的強制。市場經濟的平等性特別強調機會均等,制造公平競爭環境,使進入市場的每個成員都有平等獲利的機會。只有堅持這樣的平等性,才能充分調動每個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其潛能得以發揮。欲實現這樣的平等性,除法律賦予每個市場主體以平等的權利以外,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誠信體系的建立和運行:市場主體之間能以誠相待,誠信交易,任何一方的欺詐都將導致交易關系的最終消亡。
市場的博弈過程是一個不斷產生和排斥非誠信行為的過程,然而,市場交易中的非誠信行為卻不能靠市場自身的力量去降解或消除。在這個過程中,道德、良心固然重要,卻不足以形成對所有社會成員的有效管控。相形之下,法律制度作為經濟管理規范,卻可以有效地抑制和排斥非誠信行為,不斷地為市場經濟開辟道路。市場的功能可以這樣概括:分散的決策結構能使生產者和消費者對市場供求關系做出靈敏反應,以實現供求平衡,從而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以個人利益為中心的動力結構有利于發揮人們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生產技術、生產組織和產品結構的不斷創新,以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以價格體系為主要內容的信息結構能使每個經濟行為獲得明確的信息,并加以利用,從而保證資源配置的有效性;以競爭為核心的協調結構,通過合理競爭以實現經濟過程的均衡。
為了有效配置社會經濟資源,不僅需要有明確的產權安排,而且還必須排斥各種非經濟強制手段對經濟行為人利益的剝奪;因此,有必要建立公平的交易規則和牢固的信用體系,使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得以實現。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憑借經濟或非經濟的優勢通過不正當競爭謀求利益;任何非誠信行為都會在不同層面、不同程度遭到禁止和懲戒。為達此目的,就必須建立、健全符合上述要求的法律制度,將誠信原則提升為法律規范,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市場經濟秩序。
市場經濟的經驗表明,在素不相識的人之間建立相互信任關系是交易范圍擴大和經濟發展的基礎,而交易規則的形成又是建立和維持信任關系的關鍵。社會制度在考慮博弈規則的有效性時必須體現如下原則:首先,當事人履行契約比違反契約的后果更有利,人們實現交易所帶來的長遠利益優于短期行為的利益;因此,建立穩定、連續的交易關系是十分必要的;其次,要有公開、有效的信息傳遞機制,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交換制度,以保證信息資源配置的公平與公正;第三,要有嚴格的行為責任和懲罰機制,使市場主體對其所做出的任何承諾都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西方社會心理學家普遍認為,人們行為的后果將會制約其行為本身。正是基于這樣的理念,西方國家在進行制度安排時,往往是從行為規范出發而不是從道德良心出發去構建誠信體系。在許多西方國家中,誠實信用被奉為債權法中的“帝王原則”。不難想象,當一個原則被升華至如此高度時,其所蘊涵的意義。在所有不能容忍的事物中,撒謊在許多西方人看來是最要不得的惡習,猶如中國人所不齒的雞鳴狗盜。由于西方人不會輕易懷疑別人撒謊,所以,在西方許多國家,你說什么,人家就信什么,除非有法律規定必須予以舉證。西方社會之所以能夠形成如此良好的誠信環境,主要應該歸功于西方國家長期形成的制度規范的作用。有過西方生活經歷的人都會有這樣的感受:無論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在經濟活動中,信用與每一個人須臾不能分離。申請家用電話、管道煤氣、電、水、租房等,都需要個人信用。公司貸款、貿易資金往來,更要資信擔保。但是,所有的信用表現都會永遠記載在每個人的社會保險號底下。人的名字可以更改,但是,個人的社會保險號卻是從一而終的。一旦發現作假或欺騙,個人信用便會遭受懷疑,出現信用危機。到那時,個人的前途將會處處受阻,舉步維艱。
由此可見,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誠信機制,僅僅依靠道德宣傳和良心譴責是遠遠不夠的,而必須在客觀上建立一個強有力的法律支持體系和科學的行政管理體系,對各種非誠信行為要有明確的法律規范、限制和懲處措施,做到有法可依;與此同時,還要加強司法執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只有當社會成員普遍感受到任何不守誠信的行為都必然導致相應的法律后果的時候,竭誠守信才會成為一種風尚,逐漸深入人心。由此可見,在中國社會培養和建立完善有效的誠信體系,必須跳出道德化誠信的傳統框架,向制度化誠信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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